建设工程案件普遍具有标的额大、履行周期长、被执行人财产结构复杂的特点,胜诉判决能否顺利执行到位,直接决定施工企业的实际回款效果。2026 年 6 月 30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进一步规范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裁判标准,实现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有序衔接,为建工案件执行提供了更明确的实体权利基础。本文结合长沙本地执行实务,系统梳理执行立案、财产查控、财产处置、主体追加、失信惩戒与终本恢复的全流程规则,为当事人推进执行程序、提升回款效率提供实务参考。
一、执行立案条件与必备材料
1. 执行立案的法定条件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同时满足六项条件:
-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权利继受人;
- 申请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执行时效为二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规定;
- 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执行标的与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清晰可辨;
- 义务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 案件属于受申请法院管辖,建工案件执行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2. 执行立案必备材料
结合长沙中院发布的企业申请执行办事指南,立案时需准备以下材料:
- 要素式强制执行申请书,载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息、执行请求、事实与理由;
- 生效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交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材料,企业主体需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委托代理手续,包括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与律所公函,授权范围需明确包含执行程序权限;
- 收款账户确认书与送达地址确认书,便于案款发放与文书送达;
- 诉讼阶段已采取财产保全的,需提交保全裁定书与保全情况告知书;
- 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提交对应权利证明材料;
- 已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清单,可加快查控与处置进度。
二、法院五类财产查控措施
执行立案后,法院会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面查控,核心查控措施分为五类。
1. 银行账户查控
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资金账户,对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符合条件的直接扣划至法院执行案款账户。 除普通结算账户外,工程款专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也在查控范围内。根据长沙本地执行口径,当申请执行的款项为工程进度款且符合相关规定时,可依法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对应额度的资金进行扣划,保障施工方工程款债权兑现。
2. 房产与土地查控
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对有产权的不动产办理查封登记,禁止其转让、抵押、出租等处分行为。 查控范围涵盖住宅、商业用房、工业厂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同时会核实不动产上的抵押、在先查封等权利负担,为后续处置与分配做好准备。建工案件中,案涉工程本身往往是核心执行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就该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3. 车辆查控
法院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登记信息,对车辆档案进行查封,限制车辆过户、抵押登记;查找到车辆实际位置的,可采取实际扣押措施,后续进入拍卖处置程序。 车辆查控的难点在于实物定位,申请执行人若掌握车辆停放地点、行驶轨迹等线索,可及时向法院提供,提升扣押处置效率。
4. 股权与投资权益查控
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以及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理财产品、基金份额等财产性权益,对对应股权办理冻结手续,禁止股权转让、质押,同时可冻结股权对应的分红、收益。 对于被执行人持有的优质公司股权,可通过评估、拍卖方式变现,是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存款时的重要执行财产。
5.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目前法院已建成 “总对总” 与 “点对点” 相结合的网络查控体系,可一键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十余类财产信息,覆盖绝大多数常规财产类型。 长沙法院执行立案后,一般会在法定期限内发起首轮网络查控,后续还会根据案件情况定期发起二次查控,动态监控被执行人财产变化。
三、财产处置的法定程序
查封冻结财产后,法院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价处置,核心流程分为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四个阶段。
第一步:财产价格评估
对拟拍卖的财产,法院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财产价值较低或价格易于确定的可免于评估。评估报告作出后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书面提出。 评估结果是确定拍卖保留价的基础,直接影响后续拍卖成交价,当事人对评估方法、评估范围有异议的,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第二步:网络司法拍卖
财产变价优先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分为一拍与二拍两个阶段。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一拍流拍的,可酌情降低保留价启动第二次拍卖,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拍卖动产需提前十五日发布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需提前三十日发布公告,公告同时刊载于法定媒介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按期支付全部价款,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办理财产交付与权属转移手续。
第三步:变卖程序
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法院可在同一网络平台发布变卖公告,进入变卖阶段。变卖期通常为六十日,变卖价格参照二拍流拍价确定,期间无人竞买的,变卖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也可在二拍流拍后申请在一定期限内自行处置财产,经法院审查准许并确保价款支付安全的,可暂缓启动以物抵债程序。
第四步:以物抵债
二拍流拍或变卖不成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可申请以该次拍卖的流拍价接受财产抵偿债务。多个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的,按照法定受偿顺位确定受偿主体。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抵押权人在以物抵债时享有顺位优势,可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接受财产抵债。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的,法院解除查封措施,将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四、追加被执行人的三类法定情形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追加相关主体为被执行人,扩大责任财产范围,提升回款可能性。
情形一: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若其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在出资义务未履行完毕即转让股权的,可同时追加原股东与受让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举证时需提交公司工商内档、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材料,证明出资未实缴或存在抽逃情形。
情形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情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股东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分离;股东无法提供完整财务账册、审计报告,或存在资金混同、账目不分情形的,将被认定为财产混同,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情形三: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与有限责任,通过财产混同、利益输送、过度控制等方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各关联公司应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与其他关联公司存在人员混同、财务混同、业务混同,且实际丧失独立意志的,可通过执行异议或诉讼路径主张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追加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五、限制高消费与失信名单制度
1. 限制高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可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以上席位,限制入住星级酒店、购买不动产、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存在伪造证据、暴力抗拒执行、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等情形的,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纳入失信名单的惩戒力度大于限制高消费,除限制高消费外,还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3. 惩戒措施的解除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债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或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可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与失信惩戒措施。确因经营、生活必需进行被限制消费行为的,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临时解除。
六、终本案件的恢复执行
1.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
经过法院全面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并非案件彻底终结,只是暂时性结案,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不受影响。
2. 终本后的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院在终本后也会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复查,发现符合处置条件的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获取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到期债权等财产线索,提交法院核实后均可启动恢复执行程序。
七、长沙建工案件执行实务要点
1. 优先受偿权是建工案件执行的核心优势
根据法释〔2026〕12 号第十七条规定,生效判决需明确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对应工程范围,确保审判与执行顺畅衔接。执行程序中,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就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的受偿顺位优先于抵押权人与普通债权人,是回款保障力度最强的权利。 申请执行时需同步提交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依据,在财产分配阶段主动主张优先受偿地位,避免因未及时主张导致顺位利益受损。
2.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可依法扣划工程款项
长沙本地执行实践中,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款债权,若被执行人账户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核实款项对应工程进度款且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可依法进行冻结与扣划,并非所有监管账户资金都不能执行。
3. 善意文明执行下的灵活处置方式
长沙法院推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有正常经营能力、有回款预期的被执行人,可采用灵活冻结、活封活扣等方式,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申请执行人可结合被执行人经营状况,与对方达成分期履行、分批回款的执行和解方案,兼顾回款效率与债务人履行能力。
4. 重视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救济
执行过程中常见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直接影响财产处置进度。建工案件中尤其常见买受人对在建工程、房屋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需及时应对,围绕权利性质、受偿顺位、权利形成时间等要点提出抗辩,保障执行程序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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