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认定工程价款的核心程序,其结论直接影响案件裁判结果。2026 年 6 月 30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进一步明确了鉴定启动条件、审计结论与鉴定的边界等规则。长沙本地建工案件数量较多,鉴定程序把控是否到位,直接决定案件走向与成本控制。本文按照诉讼推进顺序,系统梳理造价鉴定从申请到终稿质证的全流程操作要点,帮助相关主体准确应对鉴定程序。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启动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并非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在价款争议无法通过现有证据直接认定时,才有启动鉴定的必要。长沙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启动情形主要有三类。
情形一:双方对造价存在实质性争议
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较多、计价标准约定不明、双方对工程量与单价分歧较大,且无法通过对账、协商达成一致的,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工程总价款。若仅对个别分项存在争议,可仅就争议部分鉴定;若核心计价依据均不统一,则需全面鉴定。
情形二:未形成有效结算协议
工程竣工后双方未完成结算,未签署正式结算协议,也没有共同确认的结算书,发包人单方审核结论与施工方报送金额差距较大,且无共同认可的计价基础的,法院通常会准许鉴定申请,以专业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价款的依据。
情形三:结算依据存在争议或条件未成就
部分案件中虽有结算约定,但依据本身存在争议。例如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但审计长期未出具或结论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法释〔2026〕12 号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审计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申请造价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此外,结算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的,也需要通过鉴定重新确认价款。
二、鉴定申请的 3 个核心要点
鉴定申请是启动程序的第一步,申请方式不当可能导致申请不被采纳,或增加不必要的鉴定成本。
要点一: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提出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能不被准许。实务中建议立案阶段即对案件是否需要鉴定作出预判,争议较大、缺乏结算依据的案件,尽早准备鉴定申请材料,避免因超期丧失鉴定权利。
要点二:明确具体鉴定范围
鉴定申请不能笼统表述为 “对案涉工程全部造价进行鉴定”,应当精准划定鉴定事项与范围。申请前可先与对方核对无争议的工程内容与价款,仅将存在分歧的部分纳入鉴定范围,既能降低鉴定费用,也能缩短鉴定周期。申请书中需逐项列明鉴定内容,例如 “案涉工程变更签证部分的工程造价”“争议主材的调价差额” 等。
要点三:按时预交鉴定费用
鉴定申请经法院准许后,申请人需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预交且无正当理由的,将按撤回鉴定申请处理。长沙地区鉴定费用通常以鉴定标的额为基数按比例计取,申请方先行垫付,最终由法院根据案件结果判令败诉方承担或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三、鉴定机构选定程序
鉴定机构的选定有明确的司法程序,由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统一负责,长沙两级法院已形成较为成熟的选定机制。
选定机构遵循 “协商优先、随机备选” 的原则。首先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共同选定一家机构;双方协商一致的,法院予以确认。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由法院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长沙法院在实践中探索了 “竞争评审 + 集中摇号” 等方式,针对批量案件、复杂案件会先对机构资质、经验、报价进行初步筛选,再通过摇号确定最终机构,兼顾公平与效率。摇号过程有规范的程序监督,当事人可到场见证。
四、鉴定材料质证:关键环节
鉴定材料是出具鉴定意见的基础,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明确要求: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这一环节是保障鉴定结论公正的核心程序,也是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第一道关口。
质证的核心内容
双方需对拟提交鉴定的全部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围绕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真实性即材料是否原件、是否伪造变造;合法性即形成程序是否合规、签字盖章是否有效;关联性即材料是否与案涉工程、争议事项相关。
实务操作要点
提交鉴定材料时,应按争议项分类整理,编制材料目录,标注每份材料对应的证明事项。对对方提交的不真实、不合法、与本案无关的材料,要及时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明确说明不予认可的理由,阻止无效材料进入鉴定程序。法院会根据质证结果,决定哪些材料可以移交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
根据法释〔2026〕12 号相关精神,对于有争议但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材料,法院会组织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再决定是否纳入鉴定范围,并告知鉴定机构注意区分认定。
五、鉴定初稿异议:重要环节
鉴定机构接收材料、完成现场勘验后,通常会先出具鉴定初稿,给予双方异议期。这是修正鉴定偏差的关键窗口期,异议质量直接影响终稿结论。
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初稿有异议的,必须在法院指定的异议期内提交书面异议书,口头异议通常不被采纳。异议书应当结构清晰,逐条列明异议事项,对应标注鉴定初稿的页码、条目编号,便于鉴定机构逐项核对回复。
异议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不能仅笼统表述 “结论偏高” 或 “结论偏低”,每一项异议都应当附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规范依据。涉及工程量偏差的,附自行核算的计算式与图纸页码;涉及单价与取费的,列明合同约定条款与对应的计价规范条文;涉及材料价格的,附施工同期造价信息或采购凭证。必要时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当面核实争议项。
鉴定机构收到异议后,会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部分予以调整,形成最终鉴定报告。
六、鉴定报告终稿质证
鉴定终稿出具后,仍需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它是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参考,但并非唯一依据。
庭审质证主要围绕三个层面展开:一是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机构资质、鉴定人员资格、鉴定范围是否与委托一致、是否存在回避情形等;二是鉴定依据是否充分,包括采用的计价标准、取费规则、材料价格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与行业规范;三是计算方式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漏项、错算、重复计价等问题。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与双方当事人的询问。若鉴定存在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当事人可申请补充鉴定;存在法定情形的,可申请重新鉴定。对于细小偏差,可通过庭审质证由鉴定机构予以补正说明。
七、长沙地区鉴定机构情况介绍
长沙地区具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多数已纳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可接受法院委托开展各类工程造价鉴定工作。
从专业覆盖来看,本地机构可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园林绿化等多类工程的造价鉴定业务,不同机构在项目体量、细分专业领域的处理经验上各有侧重。多数机构拥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人员配置与技术体系相对完善。
从运行模式来看,鉴定收费通常以鉴定标的额为基础按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取,具体费用可根据案件复杂程度、鉴定工作量在标准范围内协商调整。鉴定周期受案件材料完整度、争议项数量、现场勘验难度等因素影响,材料齐全、争议清晰的常规案件一般可在数月内出具鉴定意见;争议复杂、需多次现场勘验与复核的案件,周期会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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