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程质保金律师:质保期过了甲方不退质保金?这3招帮你要回来

发布时间:2026-07-06 栏目:法律文集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方在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用于担保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维修义务,是长沙建筑市场结算环节的高频争议点。实务中,不少发包人在质保期届满后,以各类理由拖延甚至拒绝返还质保金,侵害施工方的合法收款权益。2026 年 6 月 30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进一步明确了质保金返还、质量责任与利息计算的裁判规则,为施工方维权提供了明确依据。本文结合长沙本地司法实践,梳理质保金的法律性质、常见拒付借口的应对方案与返还主张的核心要点,为施工主体主张质保金权益提供实操指引。

一、质保金的法律性质与核心规则

1. 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

质量保证金本质上是发包人预留的部分工程价款,并非独立于工程款之外的款项,其所有权在质保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后,应完整归属于承包人。根据法释〔2026〕12 号的立法精神,质保金属工程价款范畴,其返还请求权属于工程价款债权的组成部分,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核算范围。 长沙法院裁判中,普遍将质保金返还纠纷归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按照工程款结算规则进行审理,不将其作为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单独认定。

2. 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独立计算

质保金的诉讼时效与工程尾款的诉讼时效相互独立,并非自工程竣工或结算之日起算,而是自质保金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若合同约定分期返还不同分项工程对应的质保金,诉讼时效分别自各批次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实务中很多施工方误以为质保金与工程款本金同时效,在主张工程尾款时未单独关注质保金时效,导致返还请求权因时效届满丧失强制执行力。长沙本地裁判口径中,发包人以诉讼时效抗辩且无中断事由的,质保金返还诉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3. 质保期届满且无未决质量问题应当返还

根据法释〔2026〕12 号相关规则,当事人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承包人已履行保修义务且无未解决的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按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不得无限期扣留质保金,也不能以非施工原因的质量问题、零星保修事项为由拒绝全额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返还质保金不免除承包人的法定保修义务,在法定保修期限内,即便质保金已返还,承包人仍需对对应部位的施工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

二、甲方拒不返还质保金的三类常见借口与应对方法

1. 借口一:工程仍存在质量问题,需扣除维修费用

甲方套路:质保期届满后,发包人笼统提出工程存在多处质量缺陷,主张需扣除全部或部分质保金用于维修,甚至主张维修费用超出质保金金额,要求施工方额外赔偿。部分发包人会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再以高额维修票据冲抵质保金。 应对方法

  • 核实质量问题的成因与产生时间:若质量问题系发包人使用不当、擅自改动结构、第三方破坏导致,与施工质量无关,承包人不承担责任,不得以此扣除质保金;若质量问题产生于质保期届满之后,也不属于质保金担保范围。
  • 审查发包人是否履行保修通知义务:发包人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先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承包人拒绝维修或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发包人才可委托第三方维修,并在合理范围内扣除费用。发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自行维修的,对应的维修费用主张难以得到全额支持。
  • 核对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对第三方维修的范围、单价、工程量进行核查,剔除与案涉质量问题无关的维修项目、超出合理市场标准的费用,仅认可与施工质量缺陷对应的合理修复成本。

2. 借口二:法定保修期未届满,质保金暂不能返还

甲方套路:混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与法定保修期限的概念,以防水工程 5 年保修期、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等法定保修期限为由,主张质保金需等全部保修期限届满后才能返还,长期扣留质保金。 应对方法

  • 明确二者的法律边界: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是双方约定的质保金扣留时长,通常为 1-2 年;法定保修期限是承包人承担保修义务的法定期限,二者相互独立。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的,即便部分分项工程仍在法定保修期内,发包人也应按约定返还质保金,不能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拒绝返还。
  • 对照合同约定的返还节点:若合同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满 2 年返还全部质保金”,则到期后发包人应全额返还,防水等长期保修项目的保修义务继续存续,但不构成扣留质保金的合法事由。长沙法院裁判中,对发包人混淆保修期与质保金返还期的抗辩,普遍不予支持。

3. 借口三:甲方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无力支付

甲方套路:发包人不否认质保金返还义务,但以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上游款项未收回等为由,拖延支付时间,要求施工方无限期等待,或提出打折支付的方案。 应对方法

  • 及时发送书面催款函,明确返还期限与逾期责任,留存送达凭证,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避免债权因拖延超过时效。
  • 核查发包人是否有其他可执行财产,若发包人长期拖延且无合理付款计划,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对方转移财产导致胜诉后无法执行。
  • 质保金属工程价款范畴,若仍在优先受偿权期限内,可同步主张优先受偿权,提升回款保障力度。

三、质保金返还主张的三个核心要点

1. 质保金返还期限的起算点: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认定规则:质保金返还期限通常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这是长沙司法实践中的通用起算标准。若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参照行业通用规则与法律规定认定。 特殊情形下,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自转移占有工程之日起计算质保金返还期限;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验收,发包人拖延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 实操提示:留存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移交单、交付通知等文件,准确固定竣工验收或交付日期,作为核算质保金到期时间的依据。

2. 质保金的预留与返还比例:通常为工程总价的 3%-5%

认定规则:质保金的预留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筑市场常规比例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3%-5%。约定比例过高且明显超出合理担保范围的,承包人可主张调整。 返还方式可约定一次性返还或分期返还,例如竣工验收满 1 年返还部分、满 2 年返还剩余部分,分期返还的对应各自的到期节点。长沙法院审理中,对合同明确约定的质保金比例,无特殊情形的按约定执行;约定的违约金、扣款等超出质保金担保范围的,不予支持。

3. 逾期返还质保金可主张对应利息

法律依据:根据法释〔2026〕12 号相关精神,发包人逾期返还质量保证金的,属于逾期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主张逾期返还的利息损失。 计算标准:合同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起算点为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的次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实务中很多施工方仅主张质保金本金,忽略逾期利息,导致自身资金占用损失未得到弥补。长沙本地裁判中,质保金逾期返还的利息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的均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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