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阴阳合同律师:备案合同写着”不作结算依据”,法院到底认哪份?

发布时间:2026-07-09 栏目:法律文集

在长沙建筑市场,阴阳合同(黑白合同)是工程结算纠纷的高频诱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常因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内容不一致产生争议,其中 “备案合同注明仅作备案、不作结算依据” 的情形更是实务中的争议焦点。2026 年 6 月 30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进一步细化了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与结算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确立的裁判标准,不同性质项目的结算依据已有明确的区分边界。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系统梳理阴阳合同的效力规则、常见套路与法律风险,为建筑市场主体提供合规参考。

一、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与结算规则

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核心在于区分项目是否属于法定强制招标范围,两类项目适用完全不同的裁判逻辑,“不作结算依据” 的约定效力也随之不同。

1. 强制招标项目:备案中标合同优先适用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合法招投标程序签订并备案的中标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定依据。根据法释〔2026〕12 号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背离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建设范围、工期、质量等实质性内容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另行签订的文件中背离实质性内容的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 (2007) 民一终字第 74 号公报案例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非以存档或私下签订的合同文本为准。实务中,以让利、无偿配套建设、低价购房抵工程款等方式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均属于背离实质性内容的情形,相关约定不产生结算效力。

2. 非强制招标项目: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非强制招标项目不受招投标法的严格约束,备案仅为行政监管手续,不赋予备案合同优先于其他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长沙本地裁判口径,此类项目中存在多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时,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备案与否不影响结算效力的认定。 判断 “实际履行的合同”,通常结合工程款支付节奏、施工范围执行标准、双方往来函件约定、现场管理要求等履约事实综合认定。即便备案合同价款更高或更低,只要双方始终按照另一份合同实际履行权利义务,就以实际履行的版本作为结算基础。

3. “不作结算依据” 条款的效力认定

实务中不少备案合同末尾会标注 “本合同仅作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该条款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备案合同本身的合法性判断:

  • 强制招标且中标合法有效的项目:此类约定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也背离了建工司法解释维护中标合同效力、规范建筑市场的立法目的,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结算仍以备案中标合同为准。
  • 备案合同本身无效的项目:如存在先定后招、虚假招标等违法情形,备案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整体无效,“不作结算依据” 的约定也随之不产生效力。此时不再区分阴阳合同的优先级,直接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参考。

二、三类常见阴阳合同套路与结算规则

长沙建筑市场的阴阳合同主要有三类表现形式,不同套路的形成原因不同,对应的结算规则也存在明显差异。

1. 备案价低、实际价高(避税型)

套路特点:双方为降低税费成本,在备案合同中约定较低的工程价款,私下另行签订高价的实际履行合同,以备案低价开具发票、申报税费,实际按高价标准结算工程款。此类模式多见于民间投资的非强制招标项目,核心目的是规避纳税义务。 结算规则

  • 强制招标项目:若备案合同为合法中标价格,私下高价协议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价款变更部分约定无效,仍以备案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
  • 非强制招标项目:民事层面以双方实际履行的高价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规避税费的约定违反税收征管法律规定,不影响民事结算效力的同时,相关主体需承担对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2. 备案价高、实际价低(让利型)

套路特点:这是强制招标项目最常见的阴阳合同模式。中标后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私下签订补充协议,以直接让利、无偿建设配套设施、低价抵房等方式降低实际工程价款;备案合同保持中标高价不变,仅用于满足监管要求,实际按低价标准支付与结算。 结算规则: 根据法释〔2026〕12 号的明确规定,强制招标项目中此类私下让利协议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依法应认定无效,结算严格以备案中标合同为准。无论是直接降价还是通过配套工程、实物抵扣等方式变相压价,只要实质降低了中标工程价款,均属于规制范围,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3. 多份合同均属无效的情形

套路特点:常见于 “先定后招、虚假招标” 的项目。双方先私下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实际履行协议并进场施工,后续补办招投标手续与备案合同。此时备案合同因违反招投标程序无效,私下签订的实际履行合同也因未走合法招标程序而无效,形成多份合同均无效的局面。 结算规则: 根据司法解释通用规则与法释〔2026〕12 号的立法精神,多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可结合最后签订的合同、工程质量、双方过错程度、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综合确定结算标准。

三、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与规避要点

阴阳合同虽能满足一时的交易需求,但同时伴随多重法律风险,一旦引发纠纷往往造成多方利益受损。

1. 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可被责令改正,并处以对应罚款;涉及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的,还可能导致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暂停项目执行等处罚。施工企业配合签订阴阳合同、出借资质的,还可能面临住建部门的信用惩戒、资质降级等行业监管措施。

2. 刑事法律风险

通过阴阳合同隐匿实际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属于逃税行为;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比例达到法定标准的,可能构成逃税罪,相关直接责任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阴阳合同还可能引发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关联刑事风险。

3. 结算争议风险

阴阳合同是工程结算纠纷的主要诱因之一,双方各持一份合同主张权利,往往需要通过诉讼、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解决争议,维权周期长、诉讼成本高,还可能导致工程款长期无法收回,影响企业资金周转。部分案件中因合同效力认定问题,还可能出现预期利益无法兑现的局面。

风险规避实操要点

  • 强制招标项目严格遵循招投标结果,不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背离价款、工期、质量等核心条款的协议;正常的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通过规范的工程签证、正式补充协议办理,不涉及实质性内容变更。
  • 非强制招标项目尽量保持合同文本统一,确需变更的通过正式补充协议书面确认,避免出现多份内容冲突的合同;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保持一致,从源头减少效力争议。
  • 确需调整工程价款的,通过合法的工程变更、洽商签证、价格调差等方式进行,留存完整的变更依据与双方书面确认文件,不以 “阴阳合同” 方式规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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