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因结算简便、风险边界清晰,是长沙建筑市场广泛采用的计价模式。但实践中大量项目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设计重大变更、双方合作破裂等原因中途解除合同,此时已完工程的价款结算成为核心争议。2026 年 6 月 30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第十条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统一了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的结算规则,结束了此前各地裁判标准不一的局面。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系统梳理三类结算方式的适用条件、固定价可调价的三类例外与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避坑要点,为建筑市场主体提供实务参考。
一、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三类结算算法
根据法释〔2026〕12 号第十条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价款结算主要有三种方式,不同方式的适用条件与法律依据各不相同。
1. 定额比例折算法: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方式
计算逻辑:以合同订立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标准为基础,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的定额价款与全部工程的定额价款,得出已完工程占比,再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最终得出应付已完工程款。计算公式为:
已完工程价款 =(已完工程定额价 ÷ 全部工程定额价)× 合同固定总价
适用条件:
- 合同已解除,已完工程质量合格;
- 双方对已完工程价款无法协商一致,且无其他约定结算方式;
- 双方过错程度相当,或案件无明显单方根本违约情形。
法律与判例依据: 法释〔2026〕12 号第十条明确规定,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确定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并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确定价款。该方式既尊重了合同固定总价的约定与承包人的投标让利,又客观反映了已完工程的实际价值,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普遍采用的结算方式。
2. 定额据实结算法:特定情形下的公平矫正方式
计算逻辑:完全脱离合同固定总价,委托鉴定机构按照工程所在地定额标准,直接计算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适用条件:
- 因发包人单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且承包人存在不平衡报价情形;
- 已完工程多为地下、主体结构等低利润分项,后续高利润的装修安装工程尚未施工;
- 若仍按比例折算固定总价,将导致承包人严重亏损、双方利益显著失衡。
法律与判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2014) 民一终字第 69 号公报案例明确指出,固定总价的报价是承包人对全项目综合平衡的结果,地下与结构工程通常薄利甚至亏本,利润主要集中在后续装修安装阶段。若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在主体完工后解除,仍机械按固定总价比例结算,会使违约方因违约获利,违背公平原则。此时可采用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已完工程价款,矫正不平衡报价带来的不公结果。
3. 综合考量法:复杂案件的裁量方式
计算逻辑:不单一采用某一种固定算法,而是综合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已完工程分项特点等因素,在比例折算与定额结算之间酌情确定合理价款。
适用条件:
- 案件情况复杂,同时存在设计变更、工期延误、双方互有违约等多重因素;
- 单一采用比例法或定额法均会导致明显不公;
- 需结合合同履行程度、过错大小、实际投入等多维度进行利益平衡。
法律与判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4) 民一终字第 69 号判决中明确,固定价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确定,既不能简单依据政府定额计算,也不宜直接以合同总价与预算总价的比值下浮计算,而应当综合案件实际履行情况,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确定。该规则为复杂案件的裁量预留了空间,核心导向是不让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获益。
二、固定价合同不予调价原则的三类法定例外
法释〔2026〕12 号第九条确立了固定价合同 “价格风险自担” 的基本原则,约定工期内的人工、主材价格波动原则上不予调价。但该原则存在三类法定例外,符合条件的仍可主张调整工程价款。
1. 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与造价变化
适用规则:因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内容、工程量与招标时的施工图纸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变更部分的价款不受固定总价约束,可另行计价。固定总价对应的是约定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图纸变更超出原包干范围的,不属于承包人应当承担的风险。 证据要求:
- 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发包人书面变更指令,证明变更事由归责于发包人;
- 变更前后的施工图纸对比,明确变更范围与工程量增减幅度;
- 变更部分的签证单、验收记录,证明变更内容已实际施工完成;
- 对应计价标准的依据,有约定单价从约定,无约定可参照定额标准核算。
2.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外工程量增加
适用规则:发包人指令新增合同外施工内容、扩大施工范围、增加零星工程等,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固定总价包干范围,承包人有权主张对应增加的工程款。固定总价仅覆盖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发包人单方追加的工作内容应当另行计价。 证据要求:
- 发包人出具的书面增项指令、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
- 新增工程的施工记录、验收凭证、影像资料,证明已实际完成施工;
- 工程量与价款的计算明细,有对应单价的参照约定,无约定的提交市场价格或定额依据。
3. 情势变更导致的材料价格异常暴涨
适用规则:施工周期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按固定价履行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请求调整工程价款。 证据要求:
- 价格对比证据:投标基准期价格与施工当期价格的官方造价信息对比,证明涨幅程度;
- 涨价成因证据: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供应链突变等不可预见因素的证明文件,证明涨价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
- 显失公平证据:项目成本核算、亏损情况说明,证明继续履行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 协商沟通证据:已向发包人发函协商调价、履行了协商前置程序的证明材料。
三、固定总价合同的五类常见风险条款与避坑要点
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往往在签订阶段就已埋下,以下五类高频条款是承包人最易踩坑的节点,需在签约阶段重点审查与规避。
1. “总价包干、风险自负” 类概括性条款
风险点:合同笼统约定 “本工程实行总价包干,一切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将材料涨价、工程量偏差、政策调整等所有风险全部划归承包人,后续出现任何价格或工程量变化均难以主张调价。 避坑方法:拒绝无边界的风险包干条款,明确约定风险包干的具体范围与幅度,例如 “±5% 以内的材料价格波动由承包人承担,超出部分按实调整”,将风险控制在合理可预见范围内。
2. “漏项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条款
风险点:约定 “承包人已充分核对图纸,漏项、漏算风险由其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予增加”,对于招标图纸中明显遗漏但施工必需的分项工程,承包人完成后也无法主张额外费用。 避坑方法:投标与签约前全面核对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发现明显漏项及时书面提出,要求发包人澄清或调整总价;在合同中明确 “招标清单与图纸不符的,以图纸为准调整价款”,避免为图纸设计疏漏买单。
3. “政策性调整不予调价” 条款
风险点:约定 “施工期间政策性费用调整一律不予调价”,将政府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费税率变化、环保管控新增成本等政策风险全部转嫁给承包人。 避坑方法:区分常规政策变动与突发重大政策调整,约定重大政策性变化导致成本大幅增加的,可另行协商调整;对于税金、规费等法定费用,明确按实际缴纳标准据实调整,不因固定总价而包死。
4. “材料涨价一律不予调价” 条款
风险点:约定 “无论材料价格如何上涨,均不调整合同总价”,完全排除材料涨价的调价空间。结合法释〔2026〕12 号第九条规则,有此类明确约定的,即便材料大幅涨价,也难以通过情势变更主张调价。 避坑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设主材价格调差条款,明确可调差的材料种类、基准价格、波动幅度阈值与计算方法,将异常涨价风险在合同层面进行合理分担。
5. “结算时不核对工程量” 条款
风险点:约定 “固定总价结算时不再核对工程量”,即便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存在较大偏差,结算时也无法按实调整,工程量减少发包人受益、工程量增加承包人吃亏。 避坑方法:明确固定总价对应的工程量基准,约定 “因设计变更、图纸修改导致工程量变化的,按实调整”,将固定总价的适用限定在原图纸范围内,变更部分保留据实结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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