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纠纷是建工诉讼的核心类型,而甲方以工程质量存在缺陷为由拒付工程款,是施工方主张工程款时十分常见的抗辩套路。不少施工企业因对质量抗辩的裁判规则、举证要点不熟悉,被动陷入长时间的质量鉴定与责任扯皮,导致工程款回款周期被大幅拉长,甚至被迫接受不合理的价款扣减。2026 年 6 月 30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进一步统一了工程价款结算与责任划分的裁判标准,与既有质量规则形成体系化衔接,为施工方应对质量抗辩提供了更清晰的裁判导向。长沙工程质量律师结合本地裁判口径,拆解甲方质量抗辩的三类常见套路,梳理施工方的法定反击路径与质量鉴定应对策略,帮助施工方依法维护自身工程款权益。
一、甲方质量抗辩的三类常见套路
工程质量抗辩是发包人对抗工程款诉求的常用手段,其中三类套路在长沙本地司法实践中出现频率较高,且常伴随不合理的价款抵扣主张。
(一)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仍主张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
套路表现:发包人未完成竣工验收程序便提前进场装修、投产运营,或实际占有使用工程,待施工方主张工程款时,又以工程存在各类质量缺陷为由拒绝付款,甚至提出巨额质量索赔,将自身使用造成的损耗也归责于施工方。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突破方法:施工方可从两方面举证突破:一是收集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证据,包括现场影像资料、发包人投产运营的公开信息、入驻记录、装修施工记录、房屋出租或使用的凭证等,证明工程已由发包人实际控制使用;二是明确质量问题的部位与性质,若不属于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范畴,甲方的质量抗辩无法成立,不能以此阻却工程款支付。
(二)未履行保修通知义务,直接委托第三方维修后抵扣工程款
套路表现:发包人发现质量问题后,不向施工方发送书面保修通知,也不给予合理维修期限,直接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维修,随后将高额维修费用全部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部分案件中还存在虚增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抬高维修单价的情形。 法律依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当先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承包人拒绝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维修的,发包人才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突破方法:首先核查甲方是否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是否给予了合理维修期限,未经通知直接维修的费用主张缺乏程序依据;其次核对维修项目是否属于施工方的保修范围,排除甲方使用不当、第三方损坏、设计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最后对维修费用的合理性提出异议,要求甲方提供维修合同、付款凭证、费用明细、验收记录等佐证材料,对虚高、扩大的维修费用不予认可。
(三)主张巨额质量损失索赔,变相抵消工程款
套路表现:施工方起诉主张工程款时,甲方提起质量反诉,主张远高于实际修复成本的质量损失,包括所谓的经营损失、租户索赔、工期延误损失、品牌损失等,意图通过巨额索赔抵消、吞并工程款债权,迫使施工方让步降价,达到少付或不付工程款的目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突破方法:一是要求甲方就损失的实际发生、与施工质量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无有效证据支撑的损失主张不能成立;二是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经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提出抗辩,该类损失不属于质量索赔的法定赔付范围;三是申请对合理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以专业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剔除不合理的索赔金额。
二、施工方应对质量抗辩的三项法定反击武器
针对甲方的质量抗辩,施工方并非只能被动应对,法律框架内有三项明确的抗辩武器,可直接反驳对方的拒付理由。
(一)验收合格抗辩:验收合格的工程,质量异议不能阻却工程款支付
适用条件:案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已按流程验收合格,对应进度款支付条件已成就。 规则说明: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是施工合同的核心主义务。工程验收合格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于工程保修责任范畴,发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本金,更不能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未核实的质量损失。法释〔2026〕12 号延续了 “质量合格即具备结算基础” 的裁判原则,进一步明确发包人以工程存在一般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问题可通过保修制度解决。 注意要点:验收合格不免除承包人的保修义务,但保修责任与工程款支付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甲方不能混同二者,以保修责任拒付工程款;若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主体安全,需另行认定责任,但需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二)擅自使用抗辩:发包人提前使用工程,丧失一般质量异议权
适用条件: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发包人已擅自占用、装修、投产或对外出租使用。 规则说明:发包人提前使用未验收工程,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或者自愿承担相应质量风险。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外,发包人不得再对其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更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施工方主张工程款时,可直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驳回甲方的一般质量异议。 注意要点:该抗辩仅适用于发包人实际使用的工程部分,未使用部分不适用;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无论是否使用,承包人均需承担责任,需注意区分质量问题的性质与部位,针对性制定抗辩策略。
(三)保修责任抗辩:保修期内仅承担维修义务,不直接抵扣工程款
适用条件:工程处于保修期限内,确实存在属于施工方责任的质量缺陷。 规则说明:对于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承包人的法定责任是进行维修,而非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应首先履行保修通知程序,由承包人进行维修;只有承包人明确拒绝维修、逾期未维修,或者维修不合格的,发包人才可委托第三方维修并主张维修费用。未经通知直接抵扣工程款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注意要点:若质量问题是因发包人使用不当、第三方破坏、设计缺陷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施工方不承担保修责任,相关维修费用应由责任方自行承担;甲方主张抵扣的,需举证证明质量问题归责于施工方。
三、工程质量鉴定的实务应对策略
工程质量纠纷往往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直接影响责任划分与费用承担,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环节。施工方需从三个关键环节做好应对,避免鉴定结果出现不合理偏差。
1. 严格界定鉴定范围,排除无关事项
进入鉴定程序前,首先要对鉴定范围提出明确书面意见,避免甲方将不属于施工责任的事项纳入鉴定。具体包括:将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设计变更导致的质量问题、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的部分、超过保修期限的质量问题、非施工范围的配套工程等,申请排除在鉴定范围之外。同时明确鉴定事项仅针对双方争议的特定质量问题,避免鉴定机构主动扩大鉴定范围,增加不必要的责任风险。
2. 推动质量原因划分,明确责任比例
质量缺陷的成因通常具有多因性,可能涉及设计、施工、材料、使用维护等多个方面。施工方需在鉴定过程中充分提交证据,包括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指令、材料验收记录、甲方使用说明、第三方施工记录等,证明部分质量问题并非施工原因导致。要求鉴定机构对质量问题的成因进行专项分析,明确划分各方责任比例,避免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质量责任。对于多因一果的质量问题,应按责任比例分担修复费用,而非由施工方全额承担。
3. 针对性质证修复方案与费用,压缩不合理支出
对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与修复费用意见,需从专业角度进行全面质证: 一是审查修复方案是否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存在过度修复、扩大维修范围的情形,是否有更经济可行的替代修复方案; 二是审查修复费用的计价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与当地工程计价定额,是否存在高套定额、重复计费、虚列项目的问题; 三是核对修复范围与质量缺陷的对应关系,排除与质量问题无关的整改项目。 必要时可委托专业造价人员或专家辅助人出具专业意见,针对鉴定报告提出书面异议,推动鉴定机构对不合理内容进行调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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