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程质量纠纷律师:甲方说质量不合格,施工方的3个反击武器,90%的案件都能用

发布时间:2026-07-12 栏目:法律文集

在长沙建设工程纠纷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是施工方主张工程款时最常遇到的抗辩情形。不少施工企业对质量抗辩的裁判规则不熟悉,被动陷入鉴定拉锯与责任扯皮,导致工程款回款被长期拖延。2026 年 6 月 30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进一步明确了质量责任、修复费用与价款结算的裁判边界,为施工方应对质量抗辩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本文结合长沙本地司法实践,梳理施工方应对质量异议的三项法定抗辩武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质量鉴定应对策略,帮助施工方依法维护自身工程款权益。

一、施工方应对质量抗辩的 3 个核心反击武器

面对甲方提出的质量异议,施工方并非只能被动辩解,法律框架内有三项明确的抗辩规则,可直接反驳对方拒付工程款的主张,绝大多数质量纠纷案件均可适用。

1. 验收合格抗辩:验收合格的工程,一般质量瑕疵不能阻却工程款支付

规则内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工程验收合格后出现的一般性质量瑕疵,属于工程保修责任范畴,发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本金,更不能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未核实的质量损失。只有当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功能时,才可能影响价款的支付条件。 法释〔2026〕12 号延续了 “质量合格即具备结算基础” 的裁判原则,明确发包人仅以工程存在一般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质量问题应通过保修制度、质量索赔等途径另行解决,不得与工程款支付义务直接抵销。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法释〔2026〕12 号质量责任相关规则

2. 发包人擅自使用抗辩:提前使用工程,丧失一般质量异议权

规则内容: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占用、装修、投产运营或对外出租使用的,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自愿承担相应质量风险。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外,发包人不得再对其实际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提出异议,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司法实践中,长沙本地法院对 “擅自使用” 的认定标准清晰明确:只要发包人实际控制并使用工程,即便未完成正式验收手续,也不得再就使用部分主张一般质量责任。施工方主张工程款时,可直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驳回甲方的质量异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3. 保修责任抗辩:保修期内仅承担维修义务,不直接抵扣工程款

规则内容:对于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承包人的法定责任是履行维修义务,而非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应首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保修通知,给予合理维修期限;只有承包人明确拒绝维修、逾期未维修,或者维修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才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未经保修通知程序,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并直接抵扣工程款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施工方有权对该部分费用主张不予认可。同时,若质量问题是因发包人使用不当、第三方破坏、设计缺陷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施工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二、工程质量纠纷的 3 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案件走向,明确各方举证义务,才能避免承担不必要的举证风险。

1. 甲方主张质量不合格,由甲方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施工方承担质量责任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其需要证明三项内容:一是工程确实存在质量缺陷;二是该质量缺陷是由施工方原因造成;三是质量缺陷对应的具体损失数额。 如果发包人仅口头主张质量问题,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也不申请司法鉴定,其质量抗辩与索赔主张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施工方主张验收合格,由施工方承担举证责任

施工方以工程验收合格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对应的证据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意见、发包人出具的验收确认文件等。 若工程尚未完成整体验收,但已完成阶段性验收,施工方也可提交对应阶段的验收资料,证明已完工程质量符合约定,以此支撑工程款支付诉求。

3. 质量原因存疑的,通过司法鉴定划分责任

当双方对质量缺陷的成因、责任主体存在较大争议,且无直接证据能够证明的,可通过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予以查明。通常由主张质量问题的发包人一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最终鉴定费用由法院根据责任比例判决各方分担。 鉴定机构会对质量问题的成因、各方责任比例、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出具专业意见,作为法院认定质量责任的核心依据。

三、工程质量鉴定的 3 个实务应对策略

质量鉴定是质量纠纷案件的核心环节,鉴定结论直接决定责任划分与费用承担,施工方需从三个关键环节做好应对,避免鉴定结果出现不合理偏差。

1. 严格界定鉴定范围,排除无关事项

进入鉴定程序前,首先要对鉴定范围提出明确书面意见,避免将不属于施工责任的事项纳入鉴定。具体包括:

  • 排除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部分;
  • 排除设计变更、设计缺陷导致的质量问题;
  • 排除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内容对应的质量问题;
  • 排除超过法定保修期限的质量缺陷。 同时要明确鉴定事项仅针对双方争议的特定质量问题,避免鉴定机构主动扩大鉴定范围,增加不必要的责任风险。

2. 推动质量原因划分,明确责任比例

质量缺陷的成因通常具有多因性,可能涉及设计、施工、材料、使用维护等多个方面。施工方需在鉴定过程中充分提交证据,包括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指令、材料验收记录、发包人使用说明、第三方施工记录等,证明部分质量问题并非施工原因导致。 要求鉴定机构对质量问题的成因进行专项分析,明确划分各方责任比例,避免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质量责任。对于多因一果的质量问题,应按责任比例分担修复费用,而非由施工方全额承担。

3. 针对修复方案与费用全面质证,压缩不合理支出

对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与修复费用意见,需从专业角度进行全面质证: 一是审查修复方案是否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存在过度修复、扩大维修范围的情形,是否有更经济可行的替代修复方案; 二是审查修复费用的计价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与当地工程计价定额,是否存在高套定额、重复计费、虚列项目的问题; 三是核对修复范围与质量缺陷的对应关系,排除与质量问题无关的整改项目。 必要时可委托专业造价人员或专家辅助人出具专业意见,针对鉴定报告提出书面异议,推动鉴定机构对不合理内容进行调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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