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建设工程纠纷中,发包人以 “工程未验收” 为由拒付工程款,是施工方最常遇到的抗辩理由之一。很多施工方对验收规则不熟悉,误以为没有正式验收报告就不能主张工程款,被动陷入长期结算僵局。实际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多种 “视为验收合格” 的法定情形,即便没有正式竣工验收手续,满足法定条件同样可以主张工程款。2026 年 6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施行后,进一步明确了 “质量合格即具备结算基础” 的裁判原则,与验收规则形成体系呼应。
一、3 种视为验收合格的法定情形
1.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
规则内容: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占用、装修、投产运营、对外出租或投入使用的,法律上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对应使用部分视为验收合格。此后发包人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或主张质量索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存在例外: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受此限,即便发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仍需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承担质量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竣工日期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准,对应的工程款付款条件自该日起按合同约定逐步成就。
2. 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后,发包人拖延验收
规则内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验收资料,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组织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视为工程已具备验收合格条件。 很多发包人故意拖延验收以推迟付款节点,只要施工方能够证明已按约定提交完整验收资料,且工程本身具备验收条件,法院不会因形式上未完成验收而否定付款条件。合同明确约定了验收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发包人不组织验收且不提出异议的,同样可主张视为验收合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项。
3. 发包人收到验收资料后,不履行验收组织义务
规则内容: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负有及时组织验收的法定义务。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及全套竣工资料后,发包人既不组织验收,也不提出整改意见,长期怠于履行验收义务的,属于不正当阻却付款条件成就。 司法实践中,该情形通常结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流程处理。若承包人已完成施工义务、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启动验收程序,法律上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施工方可主张对应工程价款。同时,因发包人拖延验收产生的保管费用、看护费用等,也可向发包人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
二、验收合格的 3 个核心法律后果
验收合格不仅是程序节点,更直接决定工程款支付、质量责任、风险承担等实体权利义务,对施工方意义重大。
1. 工程款付款条件正式成就
验收合格是工程价款支付的核心前提。无论是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竣工结算款,还是质保金的返还节点,均以验收合格作为重要时间基准。 视为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发包人不得再以 “未验收” 为由拒绝结算与付款,施工方有权主张对应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法释〔2026〕12 号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合格是结算的基础,只要质量符合标准,即便存在程序瑕疵,也不影响价款支付义务。
2. 质量责任从验收责任转为保修责任
验收合格前,工程质量问题可能影响付款条件;验收合格后,一般性质量瑕疵进入保修范畴,发包人不能直接以此拒付工程款,只能通过保修程序主张权利。 也就是说,除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外,验收合格后出现的普通质量问题,发包人应首先通知承包人履行维修义务,而不能直接抵扣工程款。只有承包人拒绝维修、维修不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才可委托第三方维修并主张对应费用。
3. 工程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发包人
验收合格前,工程的保管责任、毁损灭失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验收合格或视为验收合格后,工程风险同步转移给发包人。 因不可抗力、第三方破坏、意外事件等造成工程损坏的,由发包人自行承担损失;承包人仅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不对风险导致的损坏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对于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风险自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即便工程未完成正式验收也是如此。
三、验收阶段的 5 个证据固定技巧
“视为验收合格” 的规则适用,核心靠证据支撑。施工过程中做好以下 5 项证据留存,才能在争议发生时充分主张权利。
1. 提交验收报告必须留存正式签收凭证
工程完工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资料时,不能仅作口头或微信告知。需制作规范的验收申请文件及资料清单,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当面签收并加盖公章;无法当面签收的,通过 EMS 特快专递邮寄,邮单注明文件名称与份数,留存快递底单与签收记录。 完整的提交凭证是认定 “发包人拖延验收” 的前提,没有送达证据很难证明对方怠于履行验收义务。
2. 拖延验收及时发函催告,明确法律后果
发包人收到验收资料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的,要及时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同时告知逾期不验收的法律后果 —— 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将按规定主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催告函同样需通过可追溯的方式送达,留存函件原件与送达凭证。多次催告的记录,可进一步佐证发包人恶意拖延验收的主观状态。
3.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多维度固定使用证据
发现发包人提前使用工程的,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一是拍摄现场照片、视频,记录使用状态、入驻情况、运营痕迹;二是收集公开信息,比如开业公告、招租信息、投产新闻、现场公示等;三是留存双方沟通记录,比如对方通知进场装修、入驻办公的相关函件。 证据要能体现具体的使用起始时间,以便准确认定转移占有之日,对应计算竣工日期与付款节点。
4. 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专项回函界定责任
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提出质量异议的,要针对性书面回函,明确说明工程已由其实际使用,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质量问题不得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同时区分保修责任与验收责任,若属于保修范围,可告知按保修流程处理,但不影响工程款支付。 该类回函既能固定对方擅自使用的事实,也能提前厘清责任边界,避免后续被质量抗辩长期牵制。
5. 阶段性验收记录签章完整规范
整体验收可能存在争议,但分部分项验收、隐蔽工程验收、阶段性验收等过程资料,是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重要依据。各类验收记录要确保签字主体具备授权、盖章规范,注明验收日期与验收结论。 完整的过程验收资料,即便没有最终整体验收报告,也能形成完整的质量合格证据链,支撑 “视为验收合格” 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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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平律师 14 年只做建设工程领域案件,本人全程亲自办案,对工程验收规则、视为验收合格的法定情形与裁判标准有深入研究,熟悉长沙本地法院对拖延验收、擅自使用类案件的裁判口径。其代理的多起工程款纠纷案件中,通过精准适用验收规则与完整的证据梳理,成功认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或拖延验收视为验收合格,推动法院支持工程款支付诉求。 例如在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针对工程价款支付与验收争议,依据最新裁判规则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精准核算工程款项,有效化解了企业间的结算纠纷;在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聚焦工程价款结算与责任划分核心焦点,结合法规标准精准梳理事实与证据,助力当事人在二审中取得有利判决,成功追回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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