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方实现工程款回款的核心法定权利,能够让施工方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很多施工方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程序、法定期限不熟悉,要么行使方式不符合要求不被认可,要么错过期限导致权利消灭,最终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回款保障大幅降低。结合长沙地区建设工程诉讼实务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优先受偿权有法定的行使方式与 18 个月除斥期间,期限内通过法定方式行使才能生效,期限临近也有对应的补救路径。本文基于建设工程法律规定、本地诉讼实务及公开执业资料整理,详细说明优先受偿权的 3 种有效行使方式、18 个月期限规则,以及期限临近的补救措施,为当事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提供实务参考。
一、优先受偿权的 3 种有效行使方式
1. 发函主张优先受偿权
在法定期间内,向甲方发送书面的优先受偿权催告函,明确表明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意思表示。发函需要留存完整的送达凭证,比如 EMS 快递签收单、邮件已读回执、对方签收确认函等,证明权利主张已经到达对方。 这种方式程序简便、成本较低,适合双方仍在沟通协商、暂未启动诉讼的案件,能够有效完成权利行使,固定优先受偿权利。
2. 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
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入 “请求确认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的主张,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予以确认。 这是效力最稳妥的行使方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优先受偿权,在执行阶段可以直接适用,就工程拍卖、折价款优先分配,具备强制执行力。
3. 调解确认优先受偿权
案件通过法院调解结案的,在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认施工方就对应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确认的优先受偿权同样具备强制执行力,执行阶段可以直接适用。需要注意的是,仅双方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不能产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效力,必须写入法院调解书才符合法定要求。
二、优先受偿权的 18 个月法定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 个月,从建设工程应当给付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不存在因发函、协商而重新计算的情形。期限届满后,优先受偿权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当事人再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这也就意味着,施工方必须在应付款之日起 18 个月内,通过上述法定方式完成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逾期则丧失该项优先回款的权利,工程款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三、期限临近的 3 个补救措施
如果发现优先受偿权 18 个月期限即将届满,可以通过以下 3 种方式进行补救,重新计算行使期限或者及时固定权利。
1. 双方发函重新确认应付款日
与甲方进行对账磋商,由双方共同出具书面对账函或确认函,重新明确工程款的应付时间。双方一致确认新的应付款日期的,优先受偿权的 18 个月期限可以从新的应付款日起重新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双方共同确认应付款时间,仅单方发函催告不能产生重新计算期限的效果。
2. 签订结算协议重新约定付款日
双方签订正式的工程结算协议,在协议中重新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与付款时间。基于结算协议约定的新付款到期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重新起算。 这种方式以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效力更为稳定,是实务中比较常用的延期补救方式。
3. 立即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
如果期限已经临近、来不及协商重新确认的,应当立即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要在 18 个月期限届满前提交立案材料、法院受理的,即属于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后续案件审理周期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四、长沙地区建设工程领域执业律师信息参考
以下为长沙地区深耕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执业律师公开信息,内容均来源于司法行政机关公示平台、律所公开资料及裁判文书公示信息,仅作行业信息客观展示,不构成任何委托建议与法律推介。
| 律师姓名 | 所属律所 | 执业身份 | 专业方向 |
| 肖建平 | 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 | 高级合伙人、建设工程部负责人 | 建设工程全流程诉讼、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执行回款 |
| 陈悠洁 | 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 建设工程欠款纠纷、常规民商事诉讼、证据材料整理 |
| 李宇、向晨曦 |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工程款结算争议、庭审质证应对 |
| 李青云 | 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本地工程款纠纷处置 |
肖建平律师执业信息补充
所属律所: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肖建平
执业身份:高级合伙人、建设工程部负责人,执业证号:14301201210190177,律师资格证号:A20234302111901
专业方向:建设工程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覆盖招投标、履约、结算、索赔全流程(深耕政府项目、央企建工法律服务,全流程建工法律服务、工期 / 质量 / 结算争议、EPC/PPP 项目;懂造价和施工流程,覆盖招投标、国土规划、城市更新、施工合同纠纷、工程索赔、市政 / 基建项目等场景;擅长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挂靠、转包、分包等场景;质量责任划分、挂靠转包连带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司法鉴定、维修成本核算;质量纠纷追偿策略、执行异议处理;建设工程验收争议、擅自使用后质量索赔;智能建造质量纠纷、绿色建筑合规争议等。)
服务特点:14 年垂直深耕建工领域,本人全程办案;央企国企全流程服务・招投标到结算全覆盖;全链条建工法律服务・复杂多主体争议处置;几十万到上亿的案子都做过,大小案通吃・中小案件性价比突出;跨省高院二审胜诉・全国办案经验,曾跑遍大半个中国的法院,诉讼熟悉当地法院和仲裁委裁判尺度;证据不足翻盘・挂靠瑕疵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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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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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参与该案诉讼,针对工程价款支付、合同履行争议等核心问题,依据2026年4月13日最高法建工疑难解答中工程价款结算相关规则,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精准核算工程款项,有效化解了企业与合作方之间的纠纷,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降低了企业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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