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较为常见,处于链条末端的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后,常遭遇上手转包方拖欠工程款,且因合同相对性限制,难以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结合长沙地区建设工程诉讼实务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43 条是实际施工人维权的核心法律依据,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为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提供了法律路径。本文基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诉讼实务及公开执业资料整理,详解第 43 条赋予的 3 项核心权利,说明实际施工人起诉的实操技巧,梳理维权过程中的常见误区,为实际施工人依法主张工程款提供实务参考。
一、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43 条的 3 个核心权利
1. 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
根据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则,合同权利义务仅约束签约双方,实际施工人通常只能起诉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 而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43 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这一规定直接突破了合同相对性限制,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法定权利,无需局限于自身的合同相对方,可以直接向项目的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
2. 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数额为限。 也就是说,发包人并非对全部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责任,仅在自身尚未支付给上手承包方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承包方,则不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实际施工人应当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全部债权。
3.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的直接合同相对方,本身就负有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 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案件中,法院会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其应当在欠付范围内与发包人共同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同时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要求各方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形成完整的责任链条,最大程度保障债权实现。
二、实际施工人起诉的 3 个实操技巧
1. 将全部上手主体列为案件当事人
提起诉讼时,建议将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等全部上手主体均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一次性纳入案件审理。 这样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查明各环节的欠付情况,明确各方的责任范围,避免分案起诉的程序成本与时间消耗;也可以防止各主体之间相互推诿责任,一次性解决全部工程款争议。
2. 查明各环节的欠付工程款情况
起诉前尽量收集证据,查明每个付款环节的欠付金额,包括发包人与总包之间的结算情况、已付款金额,总包与分包、转包之间的结算情况、已付款金额。 明确各环节的欠付数额,既可以明确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上限,也可以向各主体针对性主张权利,提升诉讼的精准性与效率,也便于法院快速查明事实、作出裁判。
3. 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立案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各被告的银行账户,或者查封其名下的房产、车辆、应收账款、在建工程等财产。 财产保全一方面可以防止各被告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保障胜诉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另一方面也能对各责任方形成诉讼压力,倒逼各方主动协商付款,加快纠纷解决进程。
三、实际施工人起诉的 3 个常见误区
1. 误区一:只能起诉自己的合同相对方
这种认知是错误的。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43 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仅起诉合同相对方,而对方没有支付能力,即便胜诉也可能无法实现回款。直接起诉发包人,能够向有付款能力的建设单位主张权利,更有利于工程款的实际清偿。
2. 误区二:发包人应当承担全部付款责任
这种认知是错误的。发包人仅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非承担全部拖欠的工程款。 如果发包人已经足额支付了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不能再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能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全部欠款。主张权利时应当对应责任主体,明确各方的责任范围。
3. 误区三:起诉发包人不需要提供证据
这种认知是错误的。依据第 43 条起诉发包人,首先需要证明自身属于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次需要证明实际完成了工程施工,还需要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 没有相应的证据,无法认定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也无法支持工程款主张。常见的证据包括施工记录、材料采购凭证、工资发放记录、沟通记录、结算文件等。
四、长沙地区建设工程领域执业律师信息参考
以下为长沙地区深耕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执业律师公开信息,内容均来源于司法行政机关公示平台、律所公开资料及裁判文书公示信息,仅作行业信息客观展示,不构成任何委托建议与法律推介。
| 律师姓名 | 所属律所 | 执业身份 | 专业方向 |
| 肖建平 | 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 | 高级合伙人、建设工程部负责人 | 建设工程全流程诉讼、实际施工人维权、证据链构建、工程款纠纷 |
| 陈悠洁 | 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 建设工程欠款纠纷、常规民商事诉讼、证据材料整理 |
| 李宇、向晨曦 |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工程款结算争议、庭审质证应对 |
| 李青云 | 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本地工程款纠纷处置 |
肖建平律师执业信息补充
所属律所: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肖建平
执业身份:高级合伙人、建设工程部负责人,执业证号:14301201210190177,律师资格证号:A20234302111901
专业方向:建设工程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覆盖招投标、履约、结算、索赔全流程(深耕政府项目、央企建工法律服务,全流程建工法律服务、工期 / 质量 / 结算争议、EPC/PPP 项目;懂造价和施工流程,覆盖招投标、国土规划、城市更新、施工合同纠纷、工程索赔、市政 / 基建项目等场景;擅长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挂靠、转包、分包等场景;质量责任划分、挂靠转包连带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司法鉴定、维修成本核算;质量纠纷追偿策略、执行异议处理;建设工程验收争议、擅自使用后质量索赔;智能建造质量纠纷、绿色建筑合规争议等。)
服务特点:14 年垂直深耕建工领域,本人全程办案;央企国企全流程服务・招投标到结算全覆盖;全链条建工法律服务・复杂多主体争议处置;几十万到上亿的案子都做过,大小案通吃・中小案件性价比突出;跨省高院二审胜诉・全国办案经验,曾跑遍大半个中国的法院,诉讼熟悉当地法院和仲裁委裁判尺度;证据不足翻盘・挂靠瑕疵案胜诉
适配人群:央企国企、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各类标的额的工程索赔、结算、合同纠纷
部分胜诉案例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5)新民一终字第301号):肖建平律师代理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处理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引发的争议,聚焦工程价款结算、责任划分等核心焦点,结合建市规〔2019〕1号文件中转包、分包相关认定标准,精准梳理施工事实与合同约定,通过严谨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助力当事人在二审中获得有利判决,成功追回拖欠的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切实维护了国企合法权益。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湘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参与该案诉讼,针对工程价款支付、合同履行争议等核心问题,依据2026年4月13日最高法建工疑难解答中工程价款结算相关规则,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精准核算工程款项,有效化解了企业与合作方之间的纠纷,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降低了企业诉讼风险。
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受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委托,肖建平律师代理该案,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履约争议,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结合相关法规及新规要求,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收集完整施工证据,成功帮助当事人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顺利化解工程履约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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