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中,“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是很多施工方的实务痛点。长沙本地不少项目中,发包人常以 “账上没钱” 为由拖延付款,但多数情况下并非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是财产被隐匿、转移或放在关联主体名下。结合 2026 年 6 月 30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及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本文拆解甲方 “没钱” 的真实情形,系统梳理隐藏财产排查路径,并整理执行阶段的回款技巧,帮助施工方打通胜诉到回款的关键环节。
一、甲方说 “没钱” 的三种真相与应对思路
长沙本地建工案件中,发包人主张 “没钱” 通常分为三类情形,不同情形对应的维权路径完全不同,需先准确判断再制定策略。
1. 实质无清偿能力(真没钱)
表现特征:公司已停止经营,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执行财产,涉及多起终本执行案件,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具备破产原因,项目烂尾且无后续回款。 应对策略:
- 及时申报债权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 排查是否存在其他责任主体,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的发包人等,拓展偿债主体范围;
- 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执行转破产,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追查公司财产流向,纠正不当转移行为。
2. 财产已被转移隐匿
表现特征:公司账面无资金,但实际控制人名下有多处资产、关联公司正常运营;近期存在低价转让资产、向关联公司转移资金、股东无偿划转财产等行为;公司仍有新项目但换了主体签约。 应对策略:
- 诉讼阶段同步申请财产保全,第一时间冻结已知账户与资产,阻断继续转移路径;
- 调查财产转移轨迹,符合条件的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追回被不当转移的财产;
- 梳理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证据,必要时另行主张关联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3. 有支付能力但故意拖欠
表现特征:公司正常经营,有其他项目回款与营业收入,实际经营状态与负债表述明显不符;有能力支付但以结算争议、质量问题为由长期拖延,本质是占用施工方资金。 应对策略:
- 全面排查财产线索,通过保全、冻结账户等措施直接影响其经营周转;
- 同步采取限制高消费、失信名单等执行惩戒措施,对实际控制人形成合规压力;
- 以强制措施为基础开展谈判,争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支付的和解方案。
二、三招排查甲方隐藏财产,实操步骤清晰
很多时候甲方并非无财产,而是财产未登记在自身名下。以下三类排查路径可系统梳理责任财产,是工程款案件中拓展回款来源的核心方法。
第一招:通过企业信息工具排查关联主体
操作步骤:
- 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企业信息平台,查询甲方公司的股权结构,向上穿透至实际控制人,向下排查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等关联主体;
- 核查董监高任职情况,查看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建筑、地产、投资类公司,判断是否存在业务混同、人员混同、财务混同情形;
- 调取甲方对外投资清单,查看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项目权益,这类财产性权益均可作为执行标的。 实务提示:关联公司财产不能直接执行,但可作为线索延伸。若能证明甲方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业务不分、资金随意划转,可通过诉讼主张关联公司承担相应责任。长沙本地不少项目公司仅用于承接单个项目,核心资产均在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该类排查尤为必要。
第二招:核查甲方的到期债权(甲方的甲方)
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的隐藏财产就是上游应收账款,也就是甲方对其发包人享有的到期工程款债权,这也是建工案件特有的财产线索来源。 操作步骤:
- 梳理项目全链条关系,明确甲方的上游发包方、业主单位,收集双方施工合同、结算文件、付款进度等证据,核实是否存在到期未付工程款;
- 诉讼阶段即可向法院申请冻结该笔到期债权,通知次债务人不得向甲方清偿;执行阶段提交书面申请,由法院向次债务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 若次债务人在 15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可直接强制执行该笔款项;若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可依据《民法典》代位权规定及法释〔2026〕12 号第七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向上游发包方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根据法释〔2026〕12 号第七条,接受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在转包人、总包方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自身债权实现时,可直接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这一规则为施工方跳过中间环节、直接向上游主张回款提供了明确法律路径。
第三招:核查股东出资义务,主张出资加速到期
很多建筑公司采用认缴制注册,股东出资期限较长,公司账面没钱但股东有实缴能力。 操作步骤:
- 调取工商内档,核实股东认缴出资额、认缴期限、已实缴金额,确认是否存在出资期限未届满但公司已无清偿能力的情形;
- 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要求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同时核查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等情形,对应追究相关股东责任。 实务提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主张,部分情形可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部分需通过另行诉讼方式主张。操作中需先收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裁定等证据,再启动对应程序,提升主张的采信概率。
三、执行阶段的 5 个实操技巧,打通回款关键环节
拿到胜诉判决只是第一步,执行阶段的策略运用直接决定最终回款结果。以下五类执行手段可组合使用,拓展回款实现路径。
1. 依法追加被执行人
执行阶段不能仅盯着公司主体,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追加相关主体为被执行人,拓展偿债范围。 常见追加情形: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导致公司无清偿能力的;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 操作要点: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申请及对应证据,法院组织听证审查;对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申请复议。
2. 申请参与分配
若甲方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按债权比例受偿。 操作要点: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财产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及生效法律文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可主张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需注意,企业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符合条件的应走执转破程序。
3. 执行转破产
甲方为企业法人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作用与操作:一方面,破产程序可全面清查公司财产,追回不当转移的资产,追究股东相应责任;另一方面,进入破产程序会对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形成压力,倒逼其主动协商还款。申请时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转破申请书,说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
4. 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责任
甲方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存在隐匿、转移、毁损财产,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行等情形的,可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应责任。 操作要点:收集对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证据,向执行法院申请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符合条件的也可提起刑事自诉。该措施对有履行能力却恶意拖欠的主体威慑力较强,不少案件在启动该程序后达成还款和解。
5. 执行和解分期履行
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硬推强制执行,对于有持续经营能力、有稳定回款但短期资金紧张的甲方,可通过执行和解达成分期还款方案。 操作要点:和解协议需明确每期还款金额、时间、违约责任,可要求增加担保主体或担保财产;协议提交法院备案,对方未按约定履行的,可立即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和解既能避免对方经营彻底失序,也能保障回款节奏,是大额工程款案件中常用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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